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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伯里诉麦迪逊:200多年前震惊全美的宪法第一大案

麦迪逊
【东写西读】
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Madison)案是当时美国统治阶级内部两大派矛盾斗争的产物。该案中确立起来的联邦司法审查制度,在世界宪政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宪法原则和宪法制度的确立与完善等方面,更是产生了相当的影响。
来源丨正义女神
如果你是一位41岁的富商,家财万贯衣食无忧,颇有一番雄心从政并为此多年努力。终于有一天等到总统任命你为治安法官,你还在和亲朋好友弹冠相庆,你的香槟还刚刚呯的一声打开,总统卸任了,新来的老大随手把你的治安法官委任状撕成两半随手扔进废纸篓了,你打算怎么做?
威廉·马伯里,美国华盛顿特区乔治城,1801年,他遇到了这样的囧事。
此时,距美利坚建国不久,美国的第二位总统,开国元勋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在总统大选中败于对手民主共和党(美国民主党前身)人托马斯·杰斐逊。3月2日,即将下台的亚当斯总统为钳制对手,于卸任前一天突击提名42名清一色的联邦党人出任新成立的华盛顿特区内治安法官,3月3日,即亚当斯总统卸任的当天夜里,即将同时换届的参议院匆匆批准了对42位治安法官的任命。这42位被任命者后被戏称为“午夜法官”。
3月4日,新总统杰斐逊上任,意外地发现由于前任的疏忽忙乱,该项任命只寄出了25份委任状,其余17份依然静静地躺在国务院办公室的抽屉里,其中就有一份本该颁发给上面提到的那位倒霉蛋华盛顿富商马伯里的委任状。本就对前任甚为不满的新总统杰斐逊立马吩咐新任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扣住这17张委任状,并当作办公室废纸处理了。
天天在家翘首以待的马伯里知道后,极不甘心,他拉上了另外几个同样被扔进废纸篓的难友,一张诉状把新任国务卿麦迪逊告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要求对方交出委任状,以便走马上任继续自己的政坛仕途。国务卿麦迪逊只能应诉,而双方聘请的律师,居然分别是美国联邦前任总检察长和现任总检察长,案件之重大火爆由此可见一斑。看到这里,您一定会有个疑问:联邦最高法院对这样的诉讼有初审权吗?不是应该先去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吗?其实,此案的直接受理是基于当时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该条款规定最高法院有权直接向政府官员发出执行令,而原告的代表律师是联邦政府前总检察长,深知此项诉讼的难度,因此决定绕开各级地方法院,直接要求最高法院发出有关委任状的执行令。
诉状递进最高法院,当时的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是约翰·马歇尔。有趣的是,这位马歇尔大法官几天之前还是美国的国务卿,刚刚随前总统一起卸任,而那17张委任状就是在这位前任国务卿现任大法官手里给耽误的。相信马歇尔大法官收到这张诉状时一定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而接下这张诉状,马歇尔大法官就立马陷入一个两难困境。

当时,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建立未久。作为手中既无军队警察又无财权的司法端,是相对最弱的一支。马歇尔大法官在收到原告马伯里诉状后,以联邦最高法院名义,致函国务卿麦迪逊,要求他解释扣留委任状一事,国务卿麦迪逊居然理都不理,此种目无法纪之事在今日之美国无法想象,而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是符合实际情况的。面对这样傲慢的行政端,如果最高法院判决命令国务卿交出17张委任状,以强势总统为首的行政端肯定拒绝执行,军队和警察都掌握在行政端手中,这样的结果势必令最高法院威信扫地沦为笑柄;如果简单拒绝原告马伯里的诉讼请求,则等于向世人承认司法端无力挑战行政端的违法行为,同样令最高法院颜面无存。马歇尔大法官为首的联邦最高法院如何应对呢?
事后证明,马歇尔大法官最终作出了一个伟大的判决。之所以称其“伟大”,绝非因该判决在当时有多重大的实际影响,而是对美国司法乃至整个美国政治制度的深远影响。
1803年2月24日,联邦最高法院对此案作出裁决。马歇尔大法官在判决书中提出了三个环环相扣的问题,并逐项作出了精准的法律解释。第一,原告富商马伯里是否有权得到那张委任状?马歇尔大法官指出:“政府委任状一经总统签署,国务卿盖章,即刻在法律上生效,马伯里先生在那一刻已被任命,该项任命不可撤销,该名官员享有相关各项法律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拒发委任状的行为侵犯了马伯里先生的法律权利。”第二,如果他有权得到,而该项权利遭到侵犯时,政府是否应该提供法律援助?判决书指出:“每个人都有权在受到侵害时寻求法律的保护,而政府的首要责任之一就是提供这种保护。”当判决进行到这里,前两项问题均被明确解答之后,马歇尔大法官似乎已经陷入了上文提到的第一种困境,判决必然是原告胜诉,而总统和国务卿也绝不会让步交出委任状,执行成为一种可预见的不可能。最高司法机构的权威性似乎也危在旦夕了。此时,深思熟虑的马歇尔大法官提出了本案第三个问题:如果政府应该提供法律援助,最高法院是否应该下达执行令要求国务卿交出委任状?此时,马歇尔大法官突然把裁决指向了此次诉讼的程序问题。他引证联邦宪法第3条第2款:“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以州为一方当事人的一切案件,最高法院具有原始管辖权。对上述以外的所有其他案件,最高法院具有上诉管辖权。”什么意思呢?就是说联邦最高法院对这类诉讼没有初审权,原告富商马伯里应该先去地方法院起诉,如果此案最终逐级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那时最高法院才有权审理此案。
貌似本案至此已消弭于无形,但真正重要一幕却刚刚开启。
原告当初为何可以一纸诉状告进最高法院大门?既然无权受理为何当初却受理?身为前总检察长的原告代理律师难道不懂这个程序?本文开头曾提到,此案的直接受理是基于当时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该条款规定最高法院有权直接向政府官员发出执行令。而事实上,此条款明显违反了联邦宪法关于最高法院司法管辖权限的明确规定。如果承认第13款,就等于承认宪法关于最高法院的权力权限可以任意扩大。
马歇尔这位美国历史上伟大的法官,此时发出了他振聋发聩的著名判决词:“是由宪法控制任何与其不符的立法,还是立法机构可以通过一项寻常法律来改变宪法。在这两种选择之间没有中间道路。宪法或者是至高无上、不能被普通方式改变的法律,或者它与普通法律处于同一水准,可以当立法机构高兴时被改变。如果是前者,那么与宪法相互冲突的立法法案就不是法律;如果是后者,那么成文宪法就成为人们的荒谬企图,被用来限制一种本质上不可限制的权力。”“如果法官不承担起维护宪法的责任,就违背了立法机构所规定的就职宣誓”。
据此,马歇尔大法官正式宣布:《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因违宪而被取消。这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第一次宣布联邦法律违宪。
原告马伯里知难而退,撤回了诉状,被告国务卿麦迪逊也不用交出委任状,此案的最终结果,更像是一位圆滑的法官无实质性结果地了结一桩两难的诉讼,但实质上,此案的判决却是美国司法制度乃至政治制度的一个里程碑。为什么这么说呢?
作为当时三权分立中最弱的司法一支,马歇尔大法官籍此案的判决,一方面向立法一支的国会宣布:宪法高于一切法律,立法机构无权随意立法,一切与法律有关的问题,最高仲裁者不是国会而是联邦最高法院。但由于此案判决结果实际限制的是最高法院自身的管辖权限,因此国会找不到任何借口对抗最高法院,只能默默接受。另一方面,马歇尔又籍此案的判决向总统为首的行政一支宣布:宪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司法一支的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有权基于宪法对行政当局的违宪违法行为进行制裁。但由于马歇尔在本案的判决中并未要求被告的国务卿交出委任状,只是建议原告去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行政一支也无从发起反击。至此,高明的马歇尔大法官在全美人民面前为原告正名,为宪法的至高无上地位正名,为当时最弱一支的司法端正名,而强大的国会和总统为首的行政部门竟然完全无从还击。此案还同时确立了美国的联邦法院司法审查制度,历史影响深远。
既然国会和总统都无力推翻最高法院对于此案的判决,按照英美法系的遵循先例原则,此案作为宪法判例可永为后人引用,成为美国司法历史上最重要的判例。据统计,该案例的判决在最高法院今后两百多年的判决中,被引用次数居于榜首,达到数百次。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卡多佐赞叹道:“马歇尔在美国宪法上深深地烙下了他的思想印记。我们的宪法性法律之所以具有今天的形式,就是因为马歇尔在它尚有弹性和可塑性之时以自己强烈的信念之烈焰锻炼了它。”
今天,在美国最高法院院史博物馆中,唯有马歇尔大法官享有全身铜像待遇。而在最高法院大法官专用餐厅的墙壁上,则并列悬挂着原告马伯里和被告麦迪逊二人的画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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