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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3 09:12:22
浅谈美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
文|观律鸣法
编辑|观律鸣法
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个人信息、个人隐私在网络上得到了广泛传播,个人隐私权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这一背景下,美国在20世纪末就开始将网络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利加以保护。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正在从一个虚拟世界向现实世界发展,网络隐私权也成为一项重要的权利。为此,美国在网络隐私权司法保护方面进行了很多探索和尝试,积累了一些经验,为我国完善网络隐私权司法保护提供了有益借鉴。
美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司法实践首先是建立在相关的立法基础上的。20世纪末,美国联邦政府先后颁布了《美国计算机信息处理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对网络隐私权予以规定。
2002年,美国联邦政府又颁布了《加强网络安全与保护个人隐私法案》(以下简称“加强法案”),对网络隐私权予以确认和保护。该法案是美国第一部有关网络隐私的专门法律,也是全球第一部专门针对网络隐私保护的立法。
在此基础上,美国各州纷纷出台了网络隐私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截至2014年1月,美国各州颁布或修订的涉及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已经达到了35部。
在这些法律法规中,最具有代表性、内容最为全面的是《隐私权法案》(1997)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2002)。
《隐私权法案》是美国第一部针对网络隐私进行保护的专门法案,也是迄今为止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最全面、最系统的一部法律。该法以宪法第一修正案为基础,在保护个人权利和利益方面既强调自由又强调平等。
该法案不仅为美国各州提供了统一而明确的网络隐私立法依据,而且对于我国加强网络隐私权保护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特别是为我国完善互联网法律法规体系提供了借鉴。
在司法实践中,美国法院在对网络隐私权的界定中,并不是将网络隐私权完全等同于个人隐私权,而是根据网络隐私保护的需要,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这一限制主要是通过确定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类型来实现的。
根据美国联邦法院相关判例,判断网络隐私侵权行为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有无侵权的故意。美国联邦法院认为,只有具有恶意侵犯他人网络隐私的故意,才能构成网络隐私侵权行为。
如果行为人没有主观过错,即使其侵害行为涉及个人信息或隐私,也不构成侵犯网络隐私权。二是侵害的范围。美国联邦法院认为,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网络隐私侵权行为时,应考虑很多。
三是损害后果。美国联邦法院认为,要认定一个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必须有相应的损害事实存在。如果没有相应损害事实存在,即使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也不构成侵权行为。四是因果关系。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因素,才能认定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
美国在对网络隐私权进行司法保护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以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这些法律、法规中不仅包含了网络隐私权的相关概念、原则,还详细规定了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责任认定及侵权赔偿等方面的内容。
在侵权责任的认定方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立了“红旗标准”,即当被告的行为对原告主张的权利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时,法院才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权利的侵犯。
如果被告没有对原告主张的权利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进行过任何具体行为,而只是提出自己的观点、发表自己的评论或提供了有关原告个人信息,法院一般不会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在网络上享有的隐私权。
另外,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还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例如,1991年《隐私法案》中就有关于网络隐私保护的规定;《联邦侵权法重述》也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美国法院通过确立网络隐私权侵权赔偿标准,对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权益进行了保护,同时也对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进行了惩治,从而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网络隐私权侵权赔偿机制。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对于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赔偿责任,《统一计算机信息系统法典》中规定:“对计算机系统因其系统所造成的损害,由对计算机系统提供服务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原告请求损害赔偿时,应证明被告存在故意或过失造成原告受损。”
这一规定明确了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是被告存在故意或过失;二是损害后果;三是原告遭受了实际损失。
对计算机系统所造成的损害,由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为网络用户维护自己的权益提供了有利的司法依据,网络用户可以根据该规定对其遭受的损害要求侵权人赔偿。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美国是世界上网络发展最为发达的国家,也是对网络隐私权保护最为重视的国家。
美国在网络隐私权司法保护方面进行了很多探索和尝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在网络隐私权司法保护方面仍存在不足。
对网络隐私内涵界定不清,导致适用法律存在困难;立法规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存在困难;对网络隐私权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不明确,导致管辖权冲突等问题;四是没有将个人信息与隐私相区分,导致对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保护不足。
在当前我国加快构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背景下,我们应该立足于我国实际情况,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在网络隐私权司法保护方面的有益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司法保护制度。
同时,要明确界定网络隐私内涵,完善立法规定,明确管辖法院之间的关系,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以指导司法实践并为我国今后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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